一、借条上可以补写担保人吗
可以。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按照相关约定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具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借条上可以写讨债公司费对方承担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给另一方造成了额外的损害,那么,该方当事人就应该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在实践过程中,讨债公司费用常常被视作诉讼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若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当借款人未履行其还款义务时,借款人应负责赔偿出借人为追讨欠款而支付的讨债公司费用,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可行的,前提条件是不得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借款协议内明确规定讨债公司费用由对方承担,这是允许的,但是这类约定必须遵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且必须尊重公平正义的原则以及要求双方诚信合作的精神。如果借款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过度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那么这些条款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讨债公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讨债公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讨债公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讨债公司服务收费,由讨债公司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讨债公司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讨债公司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讨债公司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讨债公司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